(2016)粤1322民初3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村民小组、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经济合作社等与龚松发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村民小组,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经济合作社,龚松发,龚容发,龚华养,龚浩强,龚伟文,龚尧泉,龚浩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民初3367号原告一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负责人龚演钦,小组组长。原告二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负责人龚演钦。上列二原告诉讼代理人刘思凯,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原告诉讼代理人汤楚香,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一龚松发,男,195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二龚容发,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三龚华养,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四龚浩强,男,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五龚伟文,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六龚尧泉,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七龚浩南,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村民小组、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龚松发、龚容发、龚华养、龚浩强、龚伟文、龚尧泉、龚浩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刘思凯、汤楚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松发、龚容发、龚华养、龚浩强、龚伟文、龚尧泉、龚浩南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至今,七被告为了自身养殖的需要,非法占有使用原告所有的位于博罗县××××龚村平湖塘总面积为46532.805平方米(约69.80亩)的鱼塘。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六被告返还非法占有使用的涉案鱼塘,但是六被告置若罔闻,不但不交出鱼塘,还强词夺理,扰乱原告的管理秩序。2016年4月8日、2016年4月28日、2016年5月3日、2016年5月4日,原告分别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进行谈话,六被告均承认非法占有使用鱼塘的事实,并表示不会将涉案鱼塘归还原告。原告虽未与被告七进行谈话,但被告七在事实上非法占有使用鱼塘。另外,关于七被告非法占有使用涉案鱼塘一事,原告也向博罗县政府、博罗县政法委、龙溪镇政府、博罗县公安局龙溪镇派出所反映情况,上述政府部门也多次找七被告协调,要求七被告将非法占有使用的涉案鱼塘交还给原告。但是时至今日七被告并未主动交还。原告一是博罗县××××龚村村民的自治组织,被告二是博罗县××××龚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和经营。现请求法院判令:1、七被告将非法占有使用的位于博罗县××××龚村平湖塘总面积为46532.805平方米(约69.80亩)的鱼塘恢复原状后全部归还原告一、二;2、七被告向原告一、二支付自2013年5月起至上述涉案鱼塘实际返还原告一、二时止的鱼塘占有使用费,鱼塘占有使用费暂按每年每亩800元计算(具体金额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比照同等地段同等级的市场承包价作出的评估结论为准),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186133.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2、负责人身份证明;3、《关于规范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4、七被告身份信息;5、土地权属及范围;6、《谈话笔录》;7、《通知》;8、照片,视频。七被告共同书面答辩称,涉案鱼塘荒废多年,水浮莲满塘,经常发出恶臭,夏天尤为明显。村民响应党的号召,通过各种手段清理鱼塘,付出了巨大努力,保护了环境,让鱼塘重新恢复生机,还老龚村人民一片绿水,村民们的表现非常值得肯定。村民们对此事不但没有违法,还保护了环境,也保护了鱼塘不再被侵占。七被告对其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照片。根据上述证据,经审理查明,涉案总面积为46532.805平方米(约69.80亩)的鱼塘位于博罗县××××龚村平湖塘,系原告博罗县××××龚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2016年4月8日、4月28日、5月3日、5月4日,二原告分别与被告龚松发、龚容发、龚华养、龚浩强、龚伟文就侵占原告涉案鱼塘一事进行谈话,在谈话中上述被告均承认其在涉案鱼塘进行养殖。另查明,原告一系博罗县××××龚村村民的自治组织,原告二系博罗县××××龚村集体经济组织。本院认为,七被告非法占有使用原告二所有的涉案鱼塘,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谈话笔录及七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为凭,本院予以认可,故七被告应将其各自非法占用使用的涉案鱼塘归还原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七被告占有使用涉案鱼塘的具体时间,且占有使用费的具体金额因原告未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故本院不予处理。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龚松发、龚容发、龚华养、龚浩强、龚伟文、龚尧泉、龚浩南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平湖塘总面积为46532.805平方米(约69.80亩)的鱼塘清场后返还给原告博罗县龙溪镇湖头村老龚村经济合作社;逾期则视为清场交付完毕。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3元(原告预交4023元),由被告龚松发、龚容发、龚华养、龚浩强、龚伟文、龚尧泉、龚浩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闾容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员易霞书 记 员 吴淑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