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3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莹诉被告陕西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陕西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236号原告王莹,女,汉族,1979年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禾、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鑫,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诉被告陕西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亚萍人民陪审员 罗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