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余宗嘉、谢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宗嘉,谢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8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易凌,男,汉族,1988年11月11日出生,住奉新县冯川镇。担保人:涂婕,女,汉族,1991年12月9日出生,住奉新县冯川镇。被申请人:余宗嘉,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住奉新县。被申请人:谢婷婷,女,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奉新县。解除保全申请人易凌与被申请人余宗嘉、谢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易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赣0921执保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余宗甲、谢婷婷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7年5月11日申请人易凌以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3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应解除对被申请人余宗嘉、谢婷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余宗嘉、谢婷婷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扣留;二、解除对担保人涂婕所有的英菲尼迪小轿车一辆(车牌证号:赣C×××××)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