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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勤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88号原告:李强,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勤富,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强与被告李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