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勤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88号原告:李强,男,199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李勤富,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原告李强与被告李勤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