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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5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48号原告:田某,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李某,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原告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田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无法联系,本院根据原告田某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送达地址,2017年5月4日依法向原告田某邮寄送达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因邮局原址查无此人和无法联系田某,该邮件于2017年5月8日退回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点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原告田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超审 判 员  田文举人民陪审员  张爱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亚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