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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夏某某、付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某某,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1107.46元。申请人领取款项后,表示放弃余额,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金喧华执行员  胡丽红执行员  梁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