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田光辉与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光辉,四平市唯尔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464号原告:田光辉,男,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四平市唯尔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董事长。被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千秋,总经理。原告田光辉诉被告四平市唯尔管道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及利息共计1564747.2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9月,被告唯尔公司承接了农安玉米公司玉米生化项目热电站建设事宜,并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原告垫付资金华威公司提供口头担保。2007年入冬以后,该项目因故搁置,但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部分基础工程。从2008年开始,原告不断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故请求法院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四平市唯尔管道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吉林华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长春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原告田光辉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8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季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人民陪审员 杨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乃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