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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成瑞与杨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瑞,杨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1282号原告:张成瑞,男,生于1957年11月14日,住武威市。被告:杨鹏,男,现年约35岁,住武威市。原告张成瑞与被告杨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因张成瑞提供的杨鹏住所地无法找到杨鹏本人,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并传唤杨鹏到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通知张成瑞提供杨鹏的准确住所地或到庭交纳公告费,而张成瑞仍不能提供杨鹏准确住所地也拒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张成瑞虽享有起诉权利,但其起诉的杨鹏地址不详,而张成瑞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诉讼无法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成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查银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