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北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中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郭中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2民初491号申请人:河北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肖桥头镇东逍遥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孟玉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殿华,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郭中升,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郭中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中升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河北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中升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河北美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