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维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30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维贵,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住重庆市綦江区。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328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姚维贵伙同一绰号叫“小三”(身份待查)的人窜至重庆市綦江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宿舍楼盗窃空调,共计将该公司三楼宿舍内的四台型号为KFR-25GW/DY-IA(R3)的美的牌空调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四台空调价值共计人民币6210元。2017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姚维贵处追回的一台被盗空调,发还被害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人姚维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姚维贵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坦白、前科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维贵拘役三个月到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张春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维贵到庭参加诉讼,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维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姚维贵的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姚维贵退赔被害单位重庆市綦江区某建材有限公司其余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殷瓖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