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执字23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蒋坤德、李相菊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李相菊,蒋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字23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住所地荣昌区。法定代表人:冯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清,女,19878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委托代理人:李开治,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被执行人:李相菊,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蒋坤德,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支行与蒋坤德、李相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蒋坤德、李相菊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以及其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除已查封被执行人蒋坤德的1辆车(车辆去向不明,法院未能实际控制),以及另案已查封执行人李相菊的1辆车(车辆去向不明,法院未能实际控制)与1套住房外,被执行人蒋坤德、李相菊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23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