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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2730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翟洪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翟洪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730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被告:翟洪芳,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靖江市。本院在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洪芳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查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