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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2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2民初202号原告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孟忠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景卫,吉林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德兴市黄柏乡。法定代表人李树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江哲,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李树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江哲,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江西亿隆达物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重庆大江工业集团燕兴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沈 楠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