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民特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鹏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鹏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特110号申请人:郑鹏义,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郑鹏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申请人郑鹏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申请人郑鹏义申请撤诉,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郑鹏义撤回申请。审判员 钱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怡颜丽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