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聂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5刑初126号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户县看守所。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8日12时许,被告人聂某伙同胡某某(已判)窜至户县余下镇盗窃谢某某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后二人又窜至余下镇盗窃刘某某的一辆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二人将盗窃来的两辆电动车以530元卖给户县北转盘摩托车修理店的王某某,将400元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其余赃款挥霍。经鉴定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格为1600元,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价格为76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发还失主。2、2016年12月8日,聂某在户县政法路地门巷内盗窃张某的一辆红色飞鸽牌电动车,将该车卖给伍某某,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该车价值105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3、2016年12月9日,聂某在户县秦宝花园盗窃姚某某的一辆绿色新日牌电动车,将该车卖给伍某某,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经鉴定,该车价值148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电动车发还失主。4、2016年12月10日,聂某在户县长虹建材市场通道盗窃李某某的一辆红色绿驹电动车,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116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某具有一次盗窃未遂、自愿认罪、为吸毒而盗窃、多次盗窃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聂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聂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保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