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继富,侯林,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刑初81号公诉机关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继富,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辩护人白晶薇,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侯林,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宏伟,山西远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康丽,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本市城区。2016年4月21日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史旭丽,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阳城检公诉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弓鸿馨、书记员吕筱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继富及其辩护人白晶薇、被告人侯林及其辩护人刘宏伟、被告人康丽及其辩护人史旭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商继富担任阳泉市某公司经理期间,因怕公司小金库帐目情况在其退休后暴露,与被告人、公司副经理侯林共同指使被告人、公司财务科长康丽将公司收取租赁费、水电费的小金库2006年度至2014年度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予以销毁。经山西晨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6年4月至2014年该公司收取单位住户及租赁户水电费及租赁费未入帐资金为1064609.7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涉及金额1064609.72元,三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均应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商继富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是侯林先对其提出将账簿销毁的,至于账簿是否销毁及如何销毁的,其并不清楚。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商继富安排康丽销毁会计账簿,但没有证据证实康丽实施了销毁会计账簿的行为,且审计结论不能证明遗失账簿所涉金额,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商继富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侯林辩称其没有与商继富共同指使康丽销毁会计账簿,是商继富提议并安排销毁会计账簿,其表示同意。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侯林与他人共同指使销毁单位小金库账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康丽辩称,其没有销毁小金库会计凭证和账簿,且其对起诉认定账簿所涉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康丽没有实施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犯罪动机,本案并没有查清丢失的会计账簿是否被销毁,由谁销毁,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丽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康丽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商继富担任阳泉市某公司经理期间,因怕公司小金库帐目情况在其退休后暴露,在单位财务科,指使被告人侯林(公司副经理)、康丽(公司财务科长)将公司收取租赁费、水电费的小金库2006年度至2014年度会计帐薄、会计凭证予以销毁。2015年,中共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到该公司调查,要求某公司财务会计康丽提供小金库相关账簿、凭证及票据时,康丽以该会计凭证和账簿已丢失为由,拒不提供。经山西晨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6年4月至2014年该公司收取单位住户及租赁户水电费及租赁费未入帐资金为1064609.7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山西省某公司营业执照、某公司阳泉分公司《关于公司机构设置及领导分工的通知》阳某司2009第2号文件证实:阳泉市某公司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3年7月商继富任公司经理,从2009年1月1日起,侯林为副经理,主管财务,康丽为财务科科长。2、被告人商继富供述:2014年12月至2015年初的一天,我在公司楼道碰见侯林,侯林跟我说你快退休了,小金库里面有些账目不清楚,对你不好,让我烧了账目,对我好。我当时想公司一些人经常找我麻烦,小金库的一些账目支出补贴给了部分职工,大部分没有,我怕退休之后有麻烦,我当时就说烧了就烧了吧。过了3、5天后,我去康丽办公室,正好侯林也在,就我们三人,我就说我也快退休了,小金库的账目让人看见怕引起麻烦,让大家看见对我们都不好,不行就烧了吧。侯林说了一句烧了就烧了吧,烧了好。康丽表示同意,说那就烧了吧。当时这所有的账目都在康丽办公室保管,安排完以后我就走了。后来到了2015年7月,阳泉市纪检委到我公司查账时,我问康丽说小金库的账目处理了没有,她说已经烧了。具体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烧毁的我都不知道。小金库的账目收入部分是没有正规发票的部分租金、部分水电费这两块收入,支出部分有40-50人员的工资、部分职工的烤火费补贴、部分职工的困难补助和开支、卫生费、办公费、招待费。就是因为部分困难职工的补助问题怕引起麻烦,才想烧毁小金库账目。之前就因为部分困难职工的补助问题,个别在职职工砸我家和办公室的玻璃和门,并对我进行谩骂、殴打。3、被告人侯林供述: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上午,我和康丽在财务室看账时,商继富进来说他快退休了,我们都是管财务的,小金库的账目有些不能让单位职工知道,怕找麻烦,不行就烧了吧。他问我,我说由你吧,你说怎么办就怎么办,他就安排康丽烧掉小金库的账目,康丽也就答应了,具体怎么说的我记不太清楚了。后商继富和康丽再没有和我提过这事,一直到2015年6月24日纪检委到我单位查账,商继富才告诉我们小金库的账目烧了。小金库账目收入上大概有租户某公司、个体户乔某某、张某不开发票的租赁费、卫生费、部分水电费。支出上有职工的烤火费补贴、40-50职工的补贴、办公费、招待费、电费,该账目由康丽负责记账和保管。财务科办公室钥匙我、康丽、郑某有,小金库的账簿、凭证及会计资料在财务科办公室由康丽锁着,只有康丽一个人有钥匙。在纪检委到我单位查账之前,我没有听说过财务室发生丢失资料等异常情况。4、被告人康丽供述:2014年底至2015年初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公司财务办公室,公司经理商继富和副经理侯林先后进到我办公室,商经理对我说他快退休了,小金库的帐内有给这个报销没给那个报销的问题,怕以后职工看见有人找麻烦,把小金库的账目烧了吧。当时侯林也说烧了吧。商继富和侯林好像是商量过的样子。我当时没有说话。后来一直到2015年春节前后的一天,我发现放在我办公室桌子和柜子里的小金库账簿和凭证不见了,我以为是商继富和侯林拿走了,没有向他们询问过,也没有向其他部门反映。小金库账目在财务科办公室的文件柜内存放,文件柜上没上锁。小金库的账目收入主要是单位房屋出租租金和收取的水电费。租金收入是不开正规发票的一部分,具体收的是哪个单位和个人的租金我记不清了,行政科负责收取,我只负责记账。5、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为阳泉市某公司党支部书记,我不知道公司建立小金库一事,2015年7月阳泉市纪检委进入公司调查,商继富、侯林、牛某某告诉我单位有小金库的事,后商继富又告诉我他快退休了,他安排公司财务科科长康丽把小金库的账烧了。6、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为阳泉市某公司副经理,分管行政科,单位建立小金库账目我不清楚,是阳泉市纪检委到公司调查以后,商继富和侯林对我和高某某说纪检委查小金库一事,他们将小金库的账给烧了。商继富说他快退休呀,就安排康丽把小金库的账烧了,具体怎么烧的,我不清楚。之前,公司有很多职工殴打过商继富并砸过他的家,他压力比较大。7、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以来公司收取水电费的详细情况。8、中共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出具的关于反映山西省阳泉市某公司经理商继富有关问题线索的初核报告证实:中共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组在发现某公司设立小金库问题后,要求某公司财务会计康丽提供相关账簿、凭证及票据,康丽和某公司财务副经理侯林均证实,某公司经理商继富因自己在2015年4月就到退休年龄,于2014年12月间,在某公司财务办公室,向侯林、康丽两人提出只留存小金库2015年部分收入和2001年以来支付退休职工和45-55人员工资、2008年以来部分水电费等费用票据,将其它账簿、凭证及票据都进行销毁一事。9、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某公司行政科负责收取西河住户水电费以及除蔬菜公司外租户的租金、水电费,有时在财务科帮忙跑银行送支票取现金。在行政科和财务科都有我办公桌,财务科的账簿和凭证由康丽保管,在办公室的文件柜存放,文件柜上没有上锁。我没有查看过账簿和凭证,没有搬走过账簿和凭证,也没有听说过会计凭证和账簿发生过被盗、丢失和销毁情况。10、山西晨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对山西省阳泉市某公司“小金库”账户进行审计的情况报告证实:2006年4月至2014年某公司应收取单位住户及租赁户水电费及租赁费共计4559547.37元,已入账水电费及租赁费3494937.70元,相差1064609.72元未见入账。11、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某公司账册证实:阳泉市某公司的账务记载情况。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的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情况。综合以上证据,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本院综合分析评判认为,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的供述及证人高某某、牛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商继富因怕公司小金库帐目情况在其退休后暴露,在单位财务科,指使被告人侯林、康丽将公司小金库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予以销毁,被告人侯林、康丽均表示同意,说明三被告人均有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予以隐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在中共阳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三被告人拒不提供该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三被告人之行为符合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之构成要件。关于被告人康丽称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丢失的理由,本院认为,会计账簿丢失只有被告人康丽一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且其作为单位财务人员,在发现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丢失时,没有向任何部门和上级领导报告和反映,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常理,故该理由不成立。经审计,该会计凭证和账簿涉及金额1064609.72元,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三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商继富、侯林、康丽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涉及金额1064609.72元,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三被告人之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商继富提出犯意并指使他人参与犯罪,起主要作用,为主犯,依法应对全案负责;被告人侯林、康丽起次要、辅助作用,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商继富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被告人侯林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罚金20000元。三、被告人康丽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罚金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海云人民陪审员 刘军辉人民陪审员 赵红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耿霈瑶书 记 员 张晋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