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开封市祥符区祥符大道39号。被执行人陈玉红,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开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玉红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祥民初字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启道审判员 张 鹏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建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