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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宋宝伟、韩微与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伟,韩微,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751号原告:宋宝伟,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号6-3-1。身份证号:210111196707311015原告:韩微,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青松西路****号6-3-1。身份证号:210111197105240525被告: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号。法定代表人:谭虎廷。原告宋宝伟、韩微与被告沈阳泊客馨居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宋宝伟、韩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宝伟、韩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其中3450元退回原告,其余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宝伟、韩微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国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