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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东兴胶辊有限公司、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东兴胶辊有限公司,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0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东兴胶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恒峰,经理。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建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冀州市东兴胶辊有限公司与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20万元及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按判决书所判定的内容履行了判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凯斯基(天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存款20万元解除冻结,将该公司同时将查封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