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88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茂堂、丁宏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茂堂,丁宏刚,江苏衢隆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88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沈茂堂,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丁宏刚,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江苏衢隆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金湖西路、八四大道以东。组织机构代码:68588677-1。法定代表人:丁宏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执88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衢隆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包覆纱机10台(规格���号为:HKV141A-256锭)。现因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已拍卖归买受人沈茂堂()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衢隆针纺有限公司所有的包覆纱机10台(规格型号为:HKV141A-256锭)的查封,设立在上述财产上的所有轮候查封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