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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刚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刚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922号原告:左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刚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要求庭外和解,原告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晁世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