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刚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刚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922号原告:左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被告:刚某某,性别:××,农民,住湖北省房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要求庭外和解,原告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审判员 晁世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毛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