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9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燕云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9执9号被执行人赵燕云,公民身份号码230404196902270941,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安华街黎华小区D7A栋3单元702室。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燕云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并处财产刑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燕云处罚金7,000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燕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未缴纳罚金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胡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