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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张某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甘29刑申3号张某:你为虐待被监管人罪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原一、二审裁判,以两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申诉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复查。你申诉的主要理由:1、申诉人对杨某某没有实施任何虐待行为;2、两审裁判对本案责任的划分与认定没有明确标准。申诉人既不是三监区的监区长,也不是杨某某的直接管教,只是杨某某所在的三监区七分监区的分监区长,将检察机关对申诉人的排序从第五位跃升到第三位,两审裁判没有任何理由与说明;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本案没有可以立案追究责任的情形,对申诉人等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均有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均能证实,申诉人等被告人对已上手铐的被监管人杨某某,用橡皮棒击打、电警棍电击,情节严重,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事实确实存在。因此,关于申诉人对杨某某没有实施任何虐待行为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无论从领导职务还是管理职责方面,申诉人作为杨某某所在三监区七分监区的监区长,既是杨某某所在三监区七分监区的领导,也是被监管人员杨某某的直接监管者,根据申诉人在本案当中实施的行为,以及申诉人职务与职责履行等具体情形,对被告人的排序作出相应的调整符合本案实际与相关法律规定,且检察机关对排序问题未提出异议,因此,申诉人关于本案责任划分与认定没有明确标准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虐待被监��人罪的构成及刑罚的规定非常具体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阶,而《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是检察机关关于立案工作的规定,故申诉人关于其行为不符合立案情形,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判量刑时已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各被告人的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你的申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