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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杨金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金卫,男,1996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1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梁平区看守所。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梁检刑诉(2017)第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金卫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高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金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6日0时许,被告人杨金卫到梁平区叔叔杨某家中欲商议事情,见客厅有一部正在充电的iPhone6Plus手机,便趁杨某家中无人,将手机盗走。当日凌晨,被告人杨金卫利用杨某手机上保存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将杨某手机微信的支付密码进行修改,然后通过微信转账将杨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5000元转至一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次日凌晨,被告人杨金卫又采用同样的手段再次用微信转账将杨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中的5000元转至赌博网站。1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金卫用自己的QQ号绑定了杨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将银行卡中的5000元充值到QQ,之后又通过该QQ号将5000元转账至杨金卫另一个QQ号。被告人杨金卫将钱从QQ中提现后,陆续用于网络赌博。2017年1月31日,杨某通过手机定位发现被盗手机在杨金卫家中,遂报案,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于当日凌晨在杨金卫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卧室中搜查出被盗的iPhone6Plus手机。经鉴定,被盗iPhone6Plus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3381元。2017年2月3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将被盗手机发还杨某。同年2月8日,被告人杨金卫赔偿了被害人杨某的损失,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金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户口证明、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杨某1、杨某2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金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人民币。(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罚金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刘登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长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