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蒲景辉与解捷淘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景辉,谢捷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蒲景辉。被执行人:谢捷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捷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景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中秋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吴全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彦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