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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崔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胡某,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688号申请人:崔某,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胡某,女,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总经理。申请人崔某与被申请人胡某、天津市龙海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城区雍阳西道以南北岸尚城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进行冻结,申请人崔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金额130755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某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武清城区雍阳西道以南北岸尚城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变更手续,期限为36个月。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崔某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