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8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魏坤花与张庆先、陈秋林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坤花,张庆先,陈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魏坤花,女,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中专文化,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张庆先,男,汉族,1974年8月13日生,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陈秋林,女,汉族,1976年2月4日生,初中文化,宣威市人。申请人魏坤花申请执行张庆先、陈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云0381民初15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庆先、陈秋林偿还申请人借款57200元,利息23166元。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魏坤花与被执行人张庆先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庆先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暂偿还申请人魏坤花借款人民币4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133元,由被执行人张庆先、陈秋林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会平审判员 安 敏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学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