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周炎与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炎,赵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23民初120号原告:周炎,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告:赵虎,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原告周炎与被告赵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虎偿还借款1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自2016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赵虎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4日,赵虎以急需资金购车为由向周炎借款18000元,赵虎承诺于2016年7月24日前还款,并以其朋友的一辆汽车作为借款担保。后赵虎未按期还款,所担保车辆被他人报警拖走,周炎催要无获。赵虎未作答辩。周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赵虎未予质证。对周炎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周炎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4日,赵虎因缺乏资金为由向周炎要求借款18000元;双方达成合议后,周炎应赵虎的要求将借款18000元通过手机支付功能转账付给案外人金炼;随之,赵虎向周炎出具18000元借条一份为证,并承诺于2016年7月24日前还款。后赵虎未按期还款,周炎催要无获。本院认为,赵虎向周炎借款,周炎依约给付借款,赵虎与周炎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赵虎应当依约向周炎还款,周炎要求赵虎偿还借款180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周炎诉请按照年利率5%主张逾期利率,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息应自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炎借款18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5%,自2016年7月2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赵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新人民陪审员 喻一飞人民陪审员 邱 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世俊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