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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亮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王亮,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张勇,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王亮与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亮借款本金一百零二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权利人王亮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张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查封张勇名下车牌号为×××,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勇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另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4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