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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刁建明与成都辉明清高文艺创作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建明,成都辉明清高文艺创作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1民初3015号原告:刁建明,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红,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辉明清高文艺创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法定代表人:李正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勇,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刁建明与被告成都辉明清高文艺创作有限公司股权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刁建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刁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为3800元,由原告刁建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晓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人民陪审员  兰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