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30执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国雄、蔡金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国雄,蔡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30执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钟国雄,男,1952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广昌县。被执行人蔡金龙,男,1974年1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个体运输户,户籍地广昌县,现住广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赣1030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141232.6元,给付申请人诉讼期间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714.6元,交纳本案执行费2074.21元,但被执行人蔡金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福田牌BJ3042V3PBB-B5自卸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小华审判员 孙智建审判员 胡才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