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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421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4月6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高某,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张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郭雨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洋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