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廖坤元与林志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坤元,林志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民��1000号原告:廖坤元,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林志超,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原告廖坤元与被告林志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廖坤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志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48000元及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垫资2690元,共计506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雇佣原告在其合水合众综合楼的楼盘工地做工地管理及门卫工作,商定工资为每月4000元,被告拖欠原告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底共12个月的工资,共计48000元。原告在工作期间因公购买办公用品垫资合计2690元。���上两笔款项经原告多次追讨后,2016年9月26日经被告的财务人员何惠玲及被告妻子林玉珍核对并签名确认,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并在庭审时出示。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口头约定原告在被告的工地做工地管理及门卫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原告自2013年7月至2016年6月共36个月的工资为144000元,原告已收取工资96000元,尚欠工资48000元及合水工地单2690元未付给原告。被告在原告持有的载有上述工资内容的签单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指模确认,并注明“以上数据属实”。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以口头形式订立劳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确认欠原告工资48000元及垫付款2690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4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替被告垫付款项2690元,被告应一并支付给原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林志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50690元给原告廖坤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68��,减半收取5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志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玲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