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阿弟、魏泉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阿弟,魏泉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21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08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受理日期: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黄阿弟,男,1988年3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平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魏泉水,男,1990年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安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26日凌晨,被告人黄阿弟、魏泉水到石狮市祥芝镇五金开发区鑫强路15号森德公司建筑工地,使用老虎钳剪断并盗走升降机的电缆线。2.2016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阿弟、魏泉水到石狮市祥芝镇五金开发区鑫强路9号豪安特公司建筑工地,使用老虎钳剪断并盗走升降机的电缆线。3.2016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阿弟、魏泉水到石狮市祥芝镇五金开发区鑫强路19号佳峰公司建筑工地,使用老虎钳剪断并盗走升降机的电缆线50.5米(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414元),后被告人黄阿弟在该工地路边被公安联防队员人赃俱获。被告人魏泉水于2016年11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侦查人员***出庭就被告人魏泉水的归案经过进行作证。另查明,被告人魏泉水因本案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石狮市看守所建议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阿弟、魏泉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阿弟、魏泉水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阿弟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阿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泉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泉水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大部分赃物被追回,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阿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泉水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二轮助力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