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2民初18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被告庄辉荣、庄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828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对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阳支行与被告庄辉荣、庄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闽058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闽0582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中“前述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后,可在原告有限受偿的范围内相应减轻被告庄辉荣在本案中的还款责任。”补正为“前述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后,可在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内相应减轻被告庄辉荣在本案中的还款责任。”代理审判员  吕雅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