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侨糖厂与陈艳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华侨糖厂,陈艳芳,广州市佳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1民初12603号原告:广州市华侨糖厂,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开创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璧秋,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培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听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艳芳,女,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华,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培伟,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佳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松南路60号大院自编32号(仅作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郑秀莲。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晖,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艳,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州市华侨糖厂与被告陈艳芳、第三人广州市佳裕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华侨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孙 慧人民陪审员 朱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嘉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