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许建军、魏聪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军,魏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军,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魏聪明,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建军与被执行人魏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自行和解,申请人许建军据此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勇军执 行 员 林俊杰代理审判员 杨福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