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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山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山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300号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江西省建筑陶瓷基地)。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被告:江西山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北一路3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志红,董事长。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奉新县。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山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依法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江西绿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况国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