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翁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汪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835号原告:翁某,女,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汪某,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汪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包淳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圆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