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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建文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建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4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建文,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茶陵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茶陵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6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建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湘02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建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建文不服,以“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文表示服判,并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建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建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建文撤回上诉。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3刑初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树萍代理审判员  杨 英代理审判员  钟志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玫健附相关本案相关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