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法执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鹏付申请执行白富军、潘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付,白富军,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法执字第2292号申请人张鹏付,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横山县雷龙湾乡,无业。。被执行人白富军,男,汉族,现住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潘宏(被告白富军之妻),女,汉族,现住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自由职业。张鹏付申请执行白富军、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4)乌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我院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宏名下的位于乌审旗乌兰陶勒盖镇商业房一处(房产证号:1300313018**,建筑面积71.98㎡;土地证号:乌证国用(2013)第602-0**),于2016年12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履行期限过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乌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申请人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