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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戴义平与李世青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义平,李世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949号原告:戴义平,男,1972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徐兵,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世青,男,1953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黄大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义平诉被告李世青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广德县人民政府为原告戴义平的父亲戴年富颁发了皖广林证字(2008)第81831号林权证,明确对邱村镇吉山村大浪小班1-14林木享有所有权。被告李世青认为本案案涉林地坐落在广德县邱村镇××组大浪(林地小班号1-12),该块林地在广德县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因存权属争议没有登记确权,现广德县邱村镇人民政府正对案涉林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和调处,故认为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本院认为:本案案涉林地是否属于原告戴义平父亲戴年富皖广林证字(2008)第81831号林权证范围内不明确,本案能够明确的是原、被告双方对案涉林地权属有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原告戴义平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戴义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