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灵龙、张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灵龙,张艳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108号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8306611x1。法定代表人:杨连雪,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良,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固支行行长。被告:陈灵龙,男,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艳玲,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灵龙、张艳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灵龙、张艳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件受理费5117元,减半收取2559元,由原告安徽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