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2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22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男,1952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通江口乡。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6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通江口乡。本院在执行(2016)辽1224民初1618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二)款、第十六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6)辽1224执1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