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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民初70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北京百创瑞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沈玉华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百创瑞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沈玉华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70915号原告北京百创瑞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汇宾大厦1721室。法定代表人杨树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瑞鑫,女,1984年6月4日出生.被告沈玉华,男,1959年4月14日出生.原告北京百创瑞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创瑞泰公司)与被告沈玉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初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淑云、朱宝芹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创瑞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瑞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沈玉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百创瑞泰公司起诉称:2014年5月5日,沈玉华与北京科创天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人共同出资设立百创瑞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约定出资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其中,沈玉华应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并据此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百创瑞泰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经批准设立,设立后即开始经营,经营所需资金均由其他股东垫付,在确认股东对公司义务时确认该10万元为沈玉华的应缴出资款,故百创瑞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沈玉华支付出资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沈玉华未参加本院庭审,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沈玉华签署百创瑞泰公司章程,章程约定沈玉华以货币形式认缴出资10万元,北京科创天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天成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0万元,出资时间2014-05-19;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日)时沈玉华实际缴付10万元、科创天成公司实际缴付60万元,出资时间2014-05-19,出资方式为货币。2014年5月21日,百创瑞泰公司成立,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科创天成公司认缴60万元,沈玉华、盛春军、陈拴和、孙潇潇各认缴10万元。2014年7月21日,科创天成公司向百创瑞泰公司支付60万元,备注为出资款;2014年12月31日,百创瑞泰公司记账凭证显示,百创瑞泰公司收到科创天成公司投资款60万元,会计科目为实收资本/科创天成公司。诉讼中,百创瑞泰公司表示,签订前述公司章程时,各方约定2014年5月19日出资到位,故章程中记载沈玉华实际缴付10万元,出资时间2014年5月19日,但是沈玉华并未实际出资,因此,百创瑞泰公司的基本账户交易流水没有显示沈玉华的出资信息,而由于科创天成公司已经实缴出资,故基本账户交易流水中具有科创天成公司的出资信息,百创瑞泰公司提供了该公司的基本账户交易流水证明上述主张。上述事实,有百创瑞泰公司章程、转账记录、记账凭证、百创瑞泰公司账户交易流水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百创瑞泰公司于2014年5月5日设立,沈玉华作为公司股东具有按照约定履行出资的义务。公司章程虽载明沈玉华于2014年5月19日实际缴付出资10万元,但该章程的签署时间为2014年5月5日,早于2014年5月19日,百创瑞泰公司的基本账户交易流水中亦没有沈玉华缴付出资款的记录,则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沈玉华已经实际缴付了10万元出资款,故对于百创瑞泰公司要求沈玉华支付10万元出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百创瑞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出资款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沈玉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初 淼人民陪审员  张淑云人民陪审员  朱宝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