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4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住旬邑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件款74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剑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