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章抗震诉大庆市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抗震,大庆市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继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60号原告:章抗震,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袁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美娜,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一路2号商服从北往南14号。法定代表人:刘本庆,经理。被告:郑继文,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抗震诉被告大庆���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抗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抗震现已二被告查找不到为由,撤回对被告大庆市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继文的起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抗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樊忠江审判员 李金霞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