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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章抗震诉大庆市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抗震,大庆市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继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60号原告:章抗震,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袁桥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美娜,黑龙江盛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龙一路2号商服从北往南14号。法定代表人:刘本庆,经理。被告:郑继文,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抗震诉被告大庆���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继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抗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抗震现已二被告查找不到为由,撤回对被告大庆市再宇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郑继文的起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抗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樊忠江审判员  李金霞审判员  李冬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