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美侠与被执行人兴平市阜寨镇陈南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侠,兴平市阜寨镇陈南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张美侠,女,1960年8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兴平市阜寨镇陈南村委会。负责人:黄养路,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美侠与被执行人兴平市阜寨镇陈南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81执3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宝川执行员 马亚秋执行员 杨小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