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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龙武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248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武林,曾用名龙武陵,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大专文化,延锋彼欧汽车外饰系统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攸县,住长沙市开福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以长岳检刑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武林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武林于2016年10月10日6时55分许,驾驶湘A×××××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肿瘤医院南门地段时,恰遇被害人马某在该地段沿人行横道线由北往南行走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龙武林严重忽视交通安全,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横道时,未停车避让,导致其所驾车辆左前部与被害人马某相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马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龙武林在事故现场向前来处理事故的交警投案。该事故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麓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龙武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龙武林赔偿了被害人马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双方并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同时取得了被害人马某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武林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龙武林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好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武林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龙武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武林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龙武林有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性小,其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愿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武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彭林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