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桂芬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704号原告:杨桂芬,女,196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旭,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178号中国人寿大厦。原告杨桂芳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杨桂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杨桂芳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彩洪 百度搜索“”